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