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