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四十二条 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