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
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
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
农业,牧业,养殖业;
旅游和服务业。
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
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
农业,牧业,养殖业;
旅游和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