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审批: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受托机构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受托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