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可免征工商统一税。

合营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