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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税务

第六十九条 合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七十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十一条 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可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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