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