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七条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