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