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零四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