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