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税。

开发石油、天然气和其它资源的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