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 第七章 第七章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 第四十五条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第四十六条 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所需费用由委托查账方负担。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