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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合作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包括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税务、劳动管理、工会等,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举办合作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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