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十三条 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 (二) 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 (三) 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四) 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五) 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 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七) 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八) 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的规定; (九) 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十) 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 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