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二)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二) 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