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一)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