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合作企业有2个以上中国合作者的,由审查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协调、提供协助。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