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危害国家安全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