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危害国家安全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