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