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