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