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