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修改章程;

制定发展规划;

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