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