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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 第三十四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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