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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吊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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