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