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