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