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