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