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