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

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