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