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