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