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