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 保险赔款; (六)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