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