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