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三节 管控名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三节 管控名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禁止有关两用物项交易; 限制有关两用物项交易; 责令中止有关两用物项出口; 其他必要的措施。 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有关两用物项交易。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有关交易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与该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相应的交易并按要求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