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可以决定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
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进口商、最终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同时移出关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