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八十三条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