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七十六条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