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四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 第七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七条 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