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 第六十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