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