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责令停止冒充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00元至5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