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四条 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摘要或者请求书的明显错误可以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局对专利公报和发出的文件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